聽覺障礙學生運動限制與教學調整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師資培育中心
壹、緒論
聽覺障礙學生,因為聽力的損失,導致溝通能力發展的限制。除了聽覺的障礙外,一般聽人也包括聽覺障礙者自身,通常均認為聽覺障礙者四肢健全,應該具備與常人無異的運動能力。尤其,當台灣取得2009年世界聽覺障礙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權,是否應多多了解聽覺障礙學生的運動限制與需求?並從平等意識之提倡,充分參與、機會均等的議論,重視聽力損失與啟聰學生運動的機會。
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的聽覺障礙學生統計截至2008年10月20日的資料,台灣地區各教育階段一般學校的聽覺障礙學生總人數為3001人,其中就讀集中式特教班的聽覺障礙學生為255人,另外三所啟聰學校的學生為900人。由現行統計資料可了解聽覺障礙學生大多數就讀一般學校,故本文的目的為如何協助在普通學校就讀的聽覺障礙學生與啟聰學校的聽覺障礙學生「動起來」。從國內外文獻探討聽覺障礙者的運動限制,並從融合教育觀點,論述聽覺障礙者如何在最少限制環境下享受運動。
貳、聽覺障礙的定義與分類
依據86年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教育部,1997)。而民國九十一年五月發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教育部,2002),優耳聽力損失達25分貝以上者,即為聽覺障礙者。
民國91年內政部修訂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身心障礙等級」中(內政部,2002),將聽覺障礙定義為由於各種原因導致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而言,並將聽覺障礙分為三種等級:1)輕度:優耳聽力損失在55至69分貝者;2)中度:優耳聽力損失在70至89分貝者;3)重度:優耳聽力損失在90分貝以上者。
美國聾人運動協會( American Athletic Association of the Deaf, AAAD)規範參加聾人運動會的選手優耳聽力損失須達55分貝以上。比賽選手不分級,所有選手與行政管理者均必須為聽覺障礙者(Dunn, J. M.,1997)。
由上述法訂規定可知,55分貝以上的聽力損失為一關鍵性的聽力指標;亦表示,聽覺機能器官與功能的損傷。
參、聽覺障礙者的運動限制
一、國內資料
依據蔡育佑、高俊傑(2001)「聽覺障礙生體育課之班級經營」一文,整理啟聰學校體育教師觀察聽障學生學習體育的現象,分為運動表現、限制原因與運動行為等三面向,以表一說明之。
二、國外文獻
Stewart D. A. 與 Ellis M. K. 在1999年聽障學生體育教學一文中,提出:聽障學生的體適能與動作技能不如一般學生,尤其平衡能力;從最近的研究發現,特別是在動態平衡能力、抓取、踢、跳與躍等動作。
Best等人(2002)認為,聽障學生的身體動作能力如平衡、體適能與動作較一般學生低落,原因在於,聽障學生在一般體育活動中,常常被孤立,或被同儕與教師忽視。聽障學生在體育活動中受到溝通的限制,無法與體育教師完全溝通,掌握教師教學或體能測驗的要求。Dunn(1997)指出,聽障學生動作表現困難的現象為:
(一)某些聽障學生平衡困難的原因係聽力損失造成。由於內耳的病理現象,也影響了平衡機能。
(二)聽力損失也導致動作表現,或因為嬰幼兒期的遊戲與動作技能環境限制。
(三)聽覺障礙幼兒的溝通能力缺陷,語言理解與表達的困難影響了知覺動作發展。
(四)聽障學生的動作能力比聽常學生的表現低。
(五)聽障學生的平衡能力最為困難,尤其受限於聽障學生的幼兒經驗,與無法適當的與測試教師溝通。
因此,聽障學生的體育教學,需特別予以重視,以協助聽障者發展其動作能力。
肆、聽覺障礙學生運動教學調整方案
從Kirk等人2006年出版的特殊教育導論一書,針對融合教育環境的建議,分為教學環境的調整、課程安排的調整、教學策略的調整與教學輔具的運用。因此,體育教師須了解在普通班級的聽覺障礙學生的溝通方式與體能優弱勢。運用下述的教學策略增進教學效果:
(一)增強:老師應該提供適當的增強與正面的回饋,以因應聽障學生低挫折與建立自信動作表現。
(二)精熟學習:比傳統教學增加更多的動作示範教導與充分練習回饋的過程,以增進動作學習效果並建立自動化的動作表現。
(三)班級氣氛:老師應該努力維持班級的凝聚力、學習滿足感、以及有目標導向的體育教學。
(四)支持性:教師必須懂得聽障學生的溝通模式,保持與聽障學生視線接觸,擅用FM調頻系統。
從本文探討聽覺障礙學生的運動限制,可了解聽覺障礙學生也期待其運動學習與聽常學生大致相同,聽障學生也有能力學習並享受各種的運動生活,如果透過運動教學調整掌握聽覺障礙的限制,不僅可以緩和聽覺障礙學生在運動學習過程遭遇的困境,還可以增進聽覺障礙學生運動學習效果,與積極參與團體運動之機會。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1. 內政部(2002),身心障礙福利法身心障礙等級,內政部。
2. 內政部社會司(2003),身心障礙者調查,內政部。
3. 林純真(2003),身心障礙者自我倡導:回顧與展望,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2002年年刊,311-345。
4. 莊惠玲(2001),中部地區國民中學聽覺障礙學生休閒活動調查之研究,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未出版碩士論文,花蓮。
5. 張照明(1999),高職身心障礙學生休閒生活之研究,特殊教育學報,13,239-279。
6. 張蓓莉、蘇俊賢、胡松德(民87),聽覺障礙類,載於適應體育導論,251-299。台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學校體育研究發展中心。
7. 教育部(1997),特殊教育法,教育部。
8. 教育部(2002),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教育部。
9. 教育部(2008),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教育部。
10. 蔡育佑、高俊傑(民90),聽覺障礙生體育課之班級經營,特殊教育季刊,81,28-33。
11. 韓福榮等,2002年1月27日 ,聽覺無障礙空間問卷調查結果報告。中華民國聽力語言學會九十年會員大會暨學術研討會,28頁,台北:三軍總醫院。
二、英文部分
1. Best Carah, Lieberman Lauren & Arndt Katrina (2002). Effective Use of Interpreers in General Physical Education. Journal of Physical Education, Recreation & Dance, 73, 8, 45-50.
2. Dunn, J. M. (1997). Special Physical Educaion, Adapted, Individualized, Developmental. (7th Ed.) Boston : The McGraw-Hill Companied, Inc.
3. Kelly,J.R.(1996).Leisure(3rd ed.).Needham Height,MA:Allyn & Bacon.
4. Kennedy, D. W., Austin , D. R. & Smith, R. W.(1987).Special recreation: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BS College .
5. Kirk, S. A., Gallagher, J. J., Anastasiow, N. J., Coleman, M. R. (2006). Educating Exceptional Children (11th ed.). Boston : 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6. Koeneman, E.J. (1991).Recreation: An opportunity for self-knowledge and satisfacation. Parks & Recreation, April, 2 & 7.
7. Kraus, R., & Shank, J. (1992). Therapeutic Recreation Service: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Wm. C. Brown Publishers.
8. Maynard, M. (1983). Cross-national issure related to labor and leisure participation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Revised paper presented at American personnel and Guidance Association on leisue and work continuum for special population groups(March 1983) ERIC NO. ED238 210.
9. Stewart, D. A. & Ellis, M. K. (1999). Physical Education for Deaf Students. American Annals of the Deaf. 144, 4, 31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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